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丈夫婚外情将财产赠“第三者”,妻子能否要求返还?判了!
作者:温木兰  发布时间:2023-11-08 11:13:49 打印 字号: | |

   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丈夫婚内出轨多次大额转账赠与“第三者”,妻子要求“第三者”全部返还,法院是否支持?近日,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。



基本案情


原告杜女士与蒋某系夫妻关系,两人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。2022年5月,蒋某与方某相识,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。在两人交往期间,蒋某为维系双方不正当关系,在未经原配杜女士同意的情况下,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交付方某钱款达28万余元,蒋某并在情人节赠送方某现金花束5200元。原告杜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将被告方某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蒋某对方某的赠与行为无效,并判令被告方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。庭审中,蒋某对杜女士的诉求不持异议。但方某辩称,自己是在不知蒋某已经结婚的情况下,答应了蒋某的追求,蒋某为了讨好她自愿给予她金钱。在双方交往期间,两人共同开支消费1.3万余元,方某向蒋某微信转账5万余元,为蒋某购买物品等消费2万余元,上述款项都应予以折抵。方某认为蒋某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,对蒋某所赠与的财产属于蒋某的部分共同财产不应返还。


法 院 判 决


经法院审理认为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、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,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本案中,原告杜女士与蒋某系合法夫妻关系,二人的财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,二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,应当协商一致,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。蒋某在杜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方某微信及银行转账转款达28万余元,该转账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,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,又未经杜女士同意,损害了杜女士的合法利益,且蒋某在与杜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与方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,蒋某的赠与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,更违背了公序良俗,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应认定为无效,被告方某应当将受赠款项返还给原告杜女士。经法庭核实,对方某向蒋某的微信转账等予以折抵,最终认定方某接受蒋某实际赠与23万余元,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方某将上述款项全额返还给原告杜女士。判决后,双方均未上诉,现该案已履行完毕。


法官说法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规定,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,除有特殊规定外,应为夫妻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,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,应为无效行为。而无偿赠与“第三者”财产,即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,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,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、挑战道德底线、需要谴责的行为。因此,此类赠与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,应认定无效。
  法官提醒,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,丈夫应当忠诚于妻子,妻子也应当爱护丈夫。作为他人婚姻的“第三者”,既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,最后还很有可能人财两空,实在是得不偿失。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洁身自好,爱惜自己,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,这样人生才能更加精彩。


 
来源:汝城县人民法院
责任编辑:谭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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