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汝城法院:发挥生态保护职能,守护山水之绿
作者:周斌宴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31 16:57:32 打印 字号: | |

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践行绿色发展理念,保护生态环境。近日,汝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及宣判,旨在进一步提升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与重视。




基本案情:汝城县某乡某村公路工程,全长4.222公里,该项目于2023年2月27日获批。因为部分施工地段山体陡峭,施工难度大,矛盾纠纷多等原因,承接公司将该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告人李某某。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期间,被告人李某某雇请挖机、炮机、渣土车,采用挖掘、破碎山体的方式施工,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土石方。为赶工期及节省施工成本,在明知施工公路旁下边坡林地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,未作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,安排施工人员将采挖出来的土石方直接倾倒至道路下边坡林地内,导致施工公路下边坡林地植被被掩埋、山体表层泥土层被严重破坏。后经鉴定,李某某非法占用山场通组公路下边坡林地倾倒土石方,造成“苗眉坳”山场111.35亩商品林地原有植被、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。


2023年11月工程完工后,李某某聘请人员通过种植幼苗、喷洒草籽、覆网固定等方式对“苗眉坳”山场苗眉坳通组公路下边坡林地进行了复绿施工,积极修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。



法院审理经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非法占用林地,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,数量较大,造成林地大量毁坏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,但鉴于其在工程完工后积极进行复绿施工,恢复林地生态,且经走访当地住户居民,均表示通组公路的完工,大大缩减了公路两端居民的通勤时间,且复绿施工完成后未对当地生态造成严重影响,故而法院最终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。宣判后,承办法官针对该案进行了法制教育,现场以案释法,增强了旁听人员的法律意识。


本院将以此次公开宣判为契机,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,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。同时,还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,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,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,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司法力量。

 
来源:汝城县人民法院
责任编辑:谭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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